《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》印发
7月5日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《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站管理,促进生态站建设与发展。
《办法》明确,生态站根据主要观测研究对象,分为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荒漠、城市、农田防护林、竹林、国家公园等8个类型,主要任务是科学研究、观测评估、示范应用和社会服务。生态站建设管理应遵循“科学系统、质量优先、服务实践、高效共享”原则,要建立业务协作机制,按生态站类型分别设立8个专业组,负责指导各自专业领域生态站的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,实行双组长负责制,分别由国家林草局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和本领域知名专家担任。
《办法》规定,申报生态站应具备基本条件,包括符合生态站总体规划布局要求;在人员队伍、仪器设备、数据积累等方面具备基本运行条件和研究观测能力,具有省级站资格1年以上或归口管理单位批复建站1年以上;生态站技术支撑单位原则上为省级及以上科研单位或高校,生态站技术支撑单位与建设单位不一致的,应有共建或合作协议;建设用地可供生态站长期使用,土地所有权单位与建设单位不一致的,应有合作或租赁协议。符合条件的站可由归口管理单位向国家林草局申请建立生态站。
《办法》要求,生态站使用统一命名和标识,在生态站办公场所和主要观测设施区域,设置该生态站中英文名称标牌和标识。生态站实行站长负责制,加强数据应用,及时发布数据集和专题研究报告。鼓励构建专题、区域生态站网,整合相关台站优势资源,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重大需求。实行年度考核和五年综合评估制度,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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